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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2011-07-16 08:34:34 来源: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山东 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原告的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调查询问了当事人和相关的证人,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人王连波死亡是否系殴斗行为所致,据此确定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这就涉及到保险业务中的近因原则。所谓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才对发生的损失承担理赔责任的一项原则。本案中被保险人王连波先是与致害人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行为结束后致害人重新挑起事端,又回家取来刀斧进而杀害被保险人。前一个打斗行为已经间断终了,在间断之后又有新的独立原因也即致害人的杀害行为介入使得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是王永川的杀害行为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死亡。该杀害行为是近因。王永川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二、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二、是被保险人自杀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抓捕而导致其死亡”,据此,保险法已把犯罪及一般违法行为致其身亡的情形排除在免责情形之外。而且在该份保险合同中,殴斗与故意犯罪是分开列举的,殴斗不属于故意犯罪,而一般违法行为被保险法排除在免责情形之外,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公司自行拟定系格式合同,该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四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免除了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因而无效。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绝给付。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另外,《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以及保险会办公厅关于保险条款中“殴斗”等概念理解咨询的复函之精神该条款系保险公司自行拟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有争议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判决保险公司理赔。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予以考虑和采纳。
代理人: 王晓鹏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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